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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治理划定(试行)》的通知

宣布日期:2019/1/9 9:25: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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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外留〔2007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职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职员效劳治理中心:

为加速高条理人才作育,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治理事情,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治理划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治理划定(试行)

 教育部

00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治理划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验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速高条理人才作育,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治理事情,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凭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法选派到外洋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海内攻读博士学位时代赴外洋从事课题研究的团结作育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治理部分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向导下,凭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目的政策,认真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治理等事情。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认真公派研究生在外洋留学时代的治理事情。    3.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职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职员效劳治理中心等部分(以下简称留学效劳机构)认真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治理签证、购置出国机票等提供效劳。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凭证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团结本单位学科建设妄想和人才作育妄想,认真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傅剂低庋蟾咚窖#怨裳芯可谕庋罅粞贝挠笛熬傩行胍傅。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治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配合做好公派研究生治理事情。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凭证小我私家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法举行。详细步伐另行制订。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事情后应实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效劳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治理步伐。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署《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包管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职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署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实时治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划定的留学限期内生涯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凌驾划定留学限期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凭证有关划定治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结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划定的留学限期内生涯档案和户籍。应届结业生凌驾划定留学限期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职员,归口认真公派研究生治理事情,建设专门的公派研究生治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举行出国前的头脑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治理划定,对治理出国手续举行指导和资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西席或联系人。     指定西席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坚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举行指导,发明问题,实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效劳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自己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磨练出国留学包管金交存证实后,按有关划定治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职员报到证实》(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效劳机构为公派研究生治理出国手续后,应实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质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包管海内外治理事情有用衔接。    

 第三章 外洋治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职员报到证实》向所属使领馆报到(自己加入或邮寄等适当方法),并按使领馆要求治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坚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海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职员学习/研修情形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时代应自觉维护祖国声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执法,尊重外地人民的民俗习惯,与外地人民友好来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起劲体贴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时代头脑和学习情形,建设按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实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事情。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治理情形。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起劲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置惩罚治理历程中泛起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时代申请延伸留学限期、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实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接纳有用步伐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效劳。  

 第十八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包管费、外交费、一次性安顿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现真相形出发,并凭证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实时购置医疗包管。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劳学习,提高效率,在划定留学限期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效劳。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赞成,留学时代不得私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限期、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妄想、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治理有关移民国家的宽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样平常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划定的留学限期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换留学单位,应推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换院系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外洋导师(相助者)的赞成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换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虻际Γㄏ嘀撸┮饧托陆邮芰粞г盒;虻际Γㄏ嘀撸┑脑蕹山邮芎墒沽旃荼粞Щ鹞笈。     留学单位的变换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海内。     经批准变换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形和质料实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配合做好治理上的衔接事情。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可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外洋留学院;虻际Γㄏ嘀撸┮饧约跋喙刂な担墒沽旃荼粞Щ鹞笈。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凭证学校(籍)治理划定可以为其恢复海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划定治理复学手续;在职职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结业生按已有结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私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时代可使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网络资料;毓菁倩蛲缱柿嫌φ鞯昧粞г盒;虻际Γㄏ嘀撸┰蕹桑ㄊ沽旃萆笈。公派研究生在划定的留学限期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限期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凌驾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限期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凌驾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凌驾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盘缠自理;回国时间凌驾以上次数和时间,自凌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在划定的留学限期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用度自理,在统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可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凌驾15天的,奖学金照发;凌驾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凌驾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可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相助者)赞成,治理或补办外洋留学院校学籍保存手续,使领馆应实时将有关情形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样平常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凌驾一年(含)。在此时代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海内医疗机构体检及格证实、推选单位意见和外洋留学院校学籍保存及赞成吸收函等相关质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议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举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治理。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凌驾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举措废。推选单位凭证学校(籍)治理划定可以为其恢复海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治理划定治理复学手续;在职职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结业生按已有结业学历自谋职业。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代,外洋奖学金生涯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职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代的海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划定肩负;出国前系非在职(校)职员者,海内医疗费由小我私家肩负。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时代加入国际学术聚会或举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相助者)赞成并向使领馆报告。     加入国际学术聚会或短期学术考察的用度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划定留学限期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伸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实可在延伸时间内获得学位,由自己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凭证其一样平常学习体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恒久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治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恒久限内用度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划定留学限期内虽经起劲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一样平常体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现真相形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实,治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关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外洋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政策允许条件下,经推选单位赞成、留学基金委批准并治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凌驾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自己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外洋留学院;虻际Γㄏ嘀撸┮饧墒沽旃萏岢雒魅芬饧粞Щ鹞笈。 

2.留学基金委凭证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手艺、经济生长团结情形举行审批,须要时组织专家举行评媾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竣事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效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时代一切用度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运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相助者)反应其体现卑劣者,使领馆一经发明应给予品评教育;对仍不纠正者,要实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划定选定回国蹊径、提供国际盘缠,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置外国航班机票应以清静、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时代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泉源或待遇转变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赞成并签署增补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划定,推行按期回国效劳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片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时代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凭证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四章 回国与效劳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职员回国报到提取包管金证实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响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职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法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质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质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包管金返还公派研究生自己。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职员)学成回国,凭证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划定以及与海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是情纳入本单位人才作育总体妄想,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起劲加以指导,为其回国是情和创业创立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应凭证国家划定,为在外洋取得学位回国、落实事情单位的公派研究生治理回国是情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是情和创业提供须要的效劳。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实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效劳中心备案。 团结作育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治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海内一连效劳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时代私自变换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片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妄想私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运动严重影响学习、体现极为卑劣以及未按划定留学限期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效劳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玉成部违约。违约职员应赔偿所有留学基金资助用度并支付所有留学基金资助用度30%的违约金。未按划定留学限期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组成部分违约。违约职员应赔偿所有留学基金资助用度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因航班等特殊缘故原由凌驾划定留学限期1个月(含)以内抵达海内的,不作违约处置惩罚。

第三十八条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职员,出国时代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划定送还贷款,确有送还难题的应治理响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职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划定推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实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形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形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事情。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实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职员的有关情形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事情。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凭证国家执法划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举行违约追偿。违约人自己或其包管人(即协议书丙方)应肩负响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职员按《协议书》划定肩负响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执法责任。如违约职员未按《协议书》划定肩负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海内包管人肩负经济责任。如违约职员及其包管人均不肩负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海内通过执法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务,特殊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推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执法途径解决外,须要时还将接纳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外洋有关方面转达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宣布等。

3.违约职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却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职员的身份稳固。协议了却情形由留学基金委转达使领馆、违约职员自己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设评估系统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验情形举行评估,特殊对各推选单位派出职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形举行综合评估,并凭证评估效果调解各推选单位的选派妄想和选派规模,以包管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作育目的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效劳机构留学治理与效劳事情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增进留学治理事情的增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划定由教育部、财务部认真诠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划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相抵触的,以本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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